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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轉讓須知 山東濟南
一、申請人
受讓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轉移的享用人)
二、法律規定
依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7條的有關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企業因合并,分離或兼并應當辦理轉讓注冊商標的手續。
三、需交材料
1.轉讓人及受讓人《營業執照》副本(蓋章)2份;
2.《轉讓申請書》轉讓人和受讓人蓋章2份;
3.注冊證復印件2份;
4.《商標代理委托書》受讓人蓋章2份;
5. 轉讓人為個人的需提供公證處的公證書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