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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三章 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 認證機構應當公正、獨立和客觀開展認證活動,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對其認證活動可能引發的風險和責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認證機構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辦事機構不得與認證咨詢機構和認證委托人在資產、管理或者人員上存在利益關系。& m5 `$ e, W/ d* V; B
第二十條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保證認證活動規范有效的質量體系,按照認證基本規范和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實施認證,并作出認證結論。$ O; e6 r( `: e/ n6 o! n
國家認監委尚未制定認證規則的,認證機構可以自行制定認證規則,并報國家認監委備案。
第二十一條 認證機構應當通過網站或者以其他形式公布其認證范圍、認證規則、收費標準以及其設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辦事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地址等信息內容,并保證信息內容真實、有效。$ i, O9 h. `3 a. o) j& v* U
第二十二條 認證機構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同時開展活動時,除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義務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r6 D: , j) a" j4 O0 X' j. N
(一)認證機構在工商注冊登記的地址,為核心辦公場所,統一發布和報送認證信息。5 D% e/ v7 q2 E1 J* N1 B
(二)認證機構有多個辦公場所開展認證活動時,應當確保所有辦公場所采用相同質量管理體系和程序,控制所有人員和認證過程。& {, u$ g7 b9 n
第二十三條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認證人員管理制度,定期對認證人員的能力進行培訓和評價,保證認證人員的能力持續符合要求,并確保認證審核過程中具備合理數量的專職認證人員和技術專家。
認證機構不得聘任或者使用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認證活動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 認證機構應當對認證委托人委托認證的領域、產品和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其法人資格等資質情況進行核實,根據認證委托人的規模、性質和組織及產品的復雜程度,對認證全過程進行策劃,制定具體實施、檢測、檢查和監督等方案,并委派具有相應能力的認證人員和技術專家實施認證。5 u; _3 `" R: p
第二十五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對認證全過程實施有效控制,確保認證和產品測試過程完整、客觀、真實,并具有可追溯性,不得增加、減少或者遺漏認證程序和活動,并配備具有相應能力和專業的認證人員對上述過程進行評價。
認證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程序對認證結果進行評定和有效控制,并對認證證書發放、暫停或者撤銷有明確規定及評價要求。1 L6 {" U7 x. c; z
第二十六條 認證機構應當對認證全過程做出完整記錄,保留相應認證資料。記錄應當真實、準確,以證實認證活動得到有效實施。記錄、資料應當使用中文,歸檔留存時間應當與認證證書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七條 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應當及時做出認證結論,并保證認證結論客觀、真實。認證結論經認證人員簽字,由認證機構提供給認證委托人。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應當對認證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認證機構對認證結論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向認證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準許使用認證標志,認證證書應當經認證機構授權的人員簽發。& o, H* C n" m& Y
認證證書應當載明獲證組織的名稱、地址、覆蓋范圍或者產品、認證依據的標準或者相關技術規范、有效期等內容,認證證書所含內容應當符合認證實施的實際情況。
認證機構的認證證書式樣應當在確定后30日內報國家認監委備案。
認證機構應當向公眾提供查詢認證證書有效性的方式。
第二十九條 經合并或者分立的認證機構應當對其發生變更之前出具的認證證書作出處理,并按照規定程序轉換相關認證證書。
認證機構被注銷、撤銷批準資格后,持有該機構有效認證證書的獲證組織,可以向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轉換認證證書;受理證書轉換的認證機構應該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轉換,并將轉換結果報告國家認監委。+ e7 M% : H0 Z& V3 {# Q
第三十條 認證機構應當要求獲證組織在認證范圍內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對誤用和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應當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 D& m0 i: w- V
第三十一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的要求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監督,確定合理的監督檢查頻次,以保證通過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持續符合認證要求;對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暫停或者撤銷其認證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無效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繼續使用。- S: R& E/ K8 k' I% ?% z% C
第三十二條 認證機構設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應當以認證機構的名義從事其批準范圍內的認證活動,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的要求開展工作。4 y3 s g( J6 d' T" z7 W6 W
認證機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以其他形式設立與認證活動有關的機構或者委托他人從事認證活動。- O4 t w, Z( ^" d- {& D
第三十三條 認證機構設立的辦事機構和境外認證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及人員,不得從事簽訂認證合同、組織現場審核(檢查)、出具審核(檢查)報告、實施認證決定、收取認證費用等活動,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從事認證培訓和認證咨詢活動。
認證機構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辦事機構不得與認證咨詢機構和認證委托人在資產、管理或者人員上存在利益關系。& m5 `$ e, W/ d* V; B
第二十條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保證認證活動規范有效的質量體系,按照認證基本規范和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實施認證,并作出認證結論。$ O; e6 r( `: e/ n6 o! n
國家認監委尚未制定認證規則的,認證機構可以自行制定認證規則,并報國家認監委備案。
第二十一條 認證機構應當通過網站或者以其他形式公布其認證范圍、認證規則、收費標準以及其設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辦事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地址等信息內容,并保證信息內容真實、有效。$ i, O9 h. `3 a. o) j& v* U
第二十二條 認證機構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同時開展活動時,除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義務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r6 D: , j) a" j4 O0 X' j. N
(一)認證機構在工商注冊登記的地址,為核心辦公場所,統一發布和報送認證信息。5 D% e/ v7 q2 E1 J* N1 B
(二)認證機構有多個辦公場所開展認證活動時,應當確保所有辦公場所采用相同質量管理體系和程序,控制所有人員和認證過程。& {, u$ g7 b9 n
第二十三條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認證人員管理制度,定期對認證人員的能力進行培訓和評價,保證認證人員的能力持續符合要求,并確保認證審核過程中具備合理數量的專職認證人員和技術專家。
認證機構不得聘任或者使用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認證活動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 認證機構應當對認證委托人委托認證的領域、產品和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其法人資格等資質情況進行核實,根據認證委托人的規模、性質和組織及產品的復雜程度,對認證全過程進行策劃,制定具體實施、檢測、檢查和監督等方案,并委派具有相應能力的認證人員和技術專家實施認證。5 u; _3 `" R: p
第二十五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對認證全過程實施有效控制,確保認證和產品測試過程完整、客觀、真實,并具有可追溯性,不得增加、減少或者遺漏認證程序和活動,并配備具有相應能力和專業的認證人員對上述過程進行評價。
認證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程序對認證結果進行評定和有效控制,并對認證證書發放、暫停或者撤銷有明確規定及評價要求。1 L6 {" U7 x. c; z
第二十六條 認證機構應當對認證全過程做出完整記錄,保留相應認證資料。記錄應當真實、準確,以證實認證活動得到有效實施。記錄、資料應當使用中文,歸檔留存時間應當與認證證書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七條 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應當及時做出認證結論,并保證認證結論客觀、真實。認證結論經認證人員簽字,由認證機構提供給認證委托人。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應當對認證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認證機構對認證結論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向認證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準許使用認證標志,認證證書應當經認證機構授權的人員簽發。& o, H* C n" m& Y
認證證書應當載明獲證組織的名稱、地址、覆蓋范圍或者產品、認證依據的標準或者相關技術規范、有效期等內容,認證證書所含內容應當符合認證實施的實際情況。
認證機構的認證證書式樣應當在確定后30日內報國家認監委備案。
認證機構應當向公眾提供查詢認證證書有效性的方式。
第二十九條 經合并或者分立的認證機構應當對其發生變更之前出具的認證證書作出處理,并按照規定程序轉換相關認證證書。
認證機構被注銷、撤銷批準資格后,持有該機構有效認證證書的獲證組織,可以向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轉換認證證書;受理證書轉換的認證機構應該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轉換,并將轉換結果報告國家認監委。+ e7 M% : H0 Z& V3 {# Q
第三十條 認證機構應當要求獲證組織在認證范圍內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對誤用和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應當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 D& m0 i: w- V
第三十一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的要求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監督,確定合理的監督檢查頻次,以保證通過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持續符合認證要求;對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暫停或者撤銷其認證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無效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繼續使用。- S: R& E/ K8 k' I% ?% z% C
第三十二條 認證機構設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應當以認證機構的名義從事其批準范圍內的認證活動,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的要求開展工作。4 y3 s g( J6 d' T" z7 W6 W
認證機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以其他形式設立與認證活動有關的機構或者委托他人從事認證活動。- O4 t w, Z( ^" d- {& D
第三十三條 認證機構設立的辦事機構和境外認證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及人員,不得從事簽訂認證合同、組織現場審核(檢查)、出具審核(檢查)報告、實施認證決定、收取認證費用等活動,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從事認證培訓和認證咨詢活動。